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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高校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25号)有关精神,特设立省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各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按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名额时,向重点建设高校予以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校在校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给予倾斜。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5日前,提出全省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全省各高校,经费编入下年部门预算。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1月15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高校于次年4月30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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