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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认真完成学院各项教学活动;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生行为守则;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完成学院各项教学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按学院规定的规范、方式和节奏努力学习;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凡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录取注册档案交由学院档案室按照档案管理办法保存。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书面向教务处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最长为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各学系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发给学生证。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学生遗失学生证需报学生发展处按相关程序补办。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及缴费证明到各学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无故缺课论。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各学系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无故缺课记载,于开学后的二周内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有关学生名单,教务处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凡休学或其它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准注册。

第二节 学 制

第十三条 我院学制为二年和三年两种,三年制学生主要是指通过统一招生考试、单考单招考试和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其基准修业年限为三年; 二年制学生主要是指“3+2”或五年一贯制培养方式经选拔后录取的学生,其基准修业年限为二年。学院试行学分制管理,在基准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经所在学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教务委员会批准,可允许其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三节 课程修读

第十四条 详见《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五条 课程类别与成绩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并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成绩考核

(一)成绩考核分类和时间安排

1.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一律进行成绩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至少3门/学期,其它课程为考查课程,考查课程成绩依据学生课业成绩及学习表现等,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2.考试课程须进行学期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考试,个别在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课,考试时间可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凡跨学期授课的课程且前学期或后学期的授课周数不足半学期的,待课程授课全部结束时,按规定进行考试。

 (二)缓考、无故缺考、作弊的规定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事先持医院诊断书或有关证明及缓考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2.未按1办理有关手续或未经批准, 不具备缓考资格;或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本次考试按无故缺考论处,本次成绩以零分计。

3.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不重修或重修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4.对于缓考者须持有关证件按时参加课程的考核(一般与正常补考同时安排进行),其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入期末考试成绩,缓考不合格且符合再次正常补考条件者,参加正常补考。不符合补考条件及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5.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在上一次入学的学制基准修学年限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八条 成绩的评定与记载

(一)记分制

考试课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可按五级分制记分。

(二)课程的平时成绩评定与记载

平时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综合考评,是对学生的课堂表现、完成平时课外作业、课堂大作业、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实验实训及提问与测验等平时学习情况的综合考评。任课教师必须按要求对各类项目分配分值,并对学生的平时学习情况作认真、细致的考评,并将各项考评结果逐次记入“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期末进行综合考评。

 (三)课程的成绩评定

各门课程成绩按课程授课计划中考核模式所设定的各项目比重确定。

若为独立设置的考证课程,其成绩以考证成绩计;若考证内容分散在多门课程中,各课程成绩均以课程期末综合考评成绩和考证成绩进行加权评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的成绩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附加学分折算办法折算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一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二条 成绩管理

(一)成绩管理部门

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由学生所在学系管理,教务处备案。学生的退学、留级、重修、休学等学籍管理,以及毕业生的归档成绩,均以教务处备案的成绩为准。

(二)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

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由教务处编制,用于登记学生在校期间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学生离校后,该表一份归入院档案室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存,一份交学生发展处归入学生档案。

(三)成绩查询

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阅自己的学习成绩,教务处不受理查阅事宜。对学生的考核成绩,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的审批权在学院。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一)学生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3.退伍复学学生转专业按相关规定执行;

4.休学创业复学者;

5.其他经学院认定确需转专业者。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入学超过两学期;

3.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学生;

4.学院有明确限制(如生源类别、培养模式、身体条件等)的专业的学生。

5.因各种原因仍处于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步骤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结束前三周向所在系申请(第十二条第2款情况除外),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学生申请转专业需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

(二)经所在系同意,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汇总表、签署意见后的转专业申请表及拟转专业学生全部成绩,于学期结束前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初审后转发给接受系。

(三)接受系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认定,并可组织考核或面试;

(四)接收系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名单汇总表、签署意见后的转专业申请表送交教务处审批;

(五)教务处在开学二周内完成转专业学生名单的汇总、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六)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所在的系应将学生学籍档案原件于新学期第三周内交给转入系。

(七)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的第三周内凭学生证到转入系的办公室报到。

(八)学生转专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3-5天。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转入专业已开设而未修读的课程,须补修,学生转入新专业前通过的课程(或已获得的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或学分),经转入系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并记入该生的学籍档案。凡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或学分),可作为人才培养方案外的任意选修课记录。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因病休学及创业休学等)三年制学生不得超过五年、二年制学生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总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因请假和无故缺课等原因总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同学制班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凭医院诊断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的学费标准与其复学后所就读专业的同级学生相同。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四分之一者;

(三)一学年所选课程未获学分数(含未经重修的课程的学分)达三分之二及以上者;

(四)第二次达到降级条件者(不及格课程累计15学分及以上须降级,其中15-20学分以内可申请跟班试读);

(五)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基准学制两年以上者;

(六)休学等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七)经二级甲等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十)违反校纪校规达到退学条件者。

根据上述条件第(一)至(九)款而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其余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天,即视为已送达。退学学生的名单要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如对退学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办完离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应予退学的学生,自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条 学生要认真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按时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运动会、社会调查及会议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习和学院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准假后始有效。请假期满,学生本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销假,因故不能按期销假者,要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时间,填写请假单。病假需持本院医疗部门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后者同时需院医疗部门验证);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若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必须有充分理由和必要的证明,从严掌握。

(二)学生请假一天以内(不含元旦、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节前后)须向当日所有课程任课教师请假并由班长备案;学生请假三天(含)以内(元旦、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节前后一天以内)由年级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两周以内(含)由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分管学生工作系主任审批;二周以上,三周以内(含)经年级辅导员和学系分管主任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发展处处长审批;三周以上经逐级签署意见后由学院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请假单均须在学系备案。

(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向系学生办销假,需要继续请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按规定审批。

(四)学生因公请假,必须持院内、外有关单位证明,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公假不作缺课处理。

(五)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不得请假,请假时间无论长短,均须报系主任审批,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六)凡遇节假日,学生因故需早离校、晚返校者,须经系年级辅导员批准。因特殊情况(急事、急病等)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允许先口头请假,但须在返校后三天内向有关部门办理补假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未请假、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无故缺课论。无故缺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及学院安排有关活动,每天均按无故缺课六学时计(迟到、早退二次按无故缺课一学时论处)。

第四十三条 学生考勤由班长或班学习委员负责,在课堂上如实记载缺席、迟到、早退学生名单,经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学生考勤结果并填写教学日志。由班长或班学习委员负责将经任课教师确认的考勤结果逐日或逐周上报系,并由学生发展处汇总发布。

第九节 毕业、结业

第四十四条 毕业资格审查由团队、学系审核,教务处复核,教务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上报教育厅备案。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规定的学分,操行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籍有变动的学生,按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的毕业条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第四十五条 学制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为标准,实行弹性学制。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者,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第四十六条 未获毕业资格的学生可申请延期毕业,或按结业处理。学生因退学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发给学习证明;学生修业期满,并修读了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二)毕业设计(作品)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三)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必修和限选课程,虽经补考或重修仍不及格者;

(四)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属于第(一)款结业的学生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继续修读相应的课程,并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属于第(二)款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回校补做毕业设计(作品),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或二年内不申请补做者,不准再补做毕业设计(作品),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属于第(三)款结业的学生毕业后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参加其不合格课程的重修或补考且成绩全部及格者,可予换发毕业证书;

属于第(四)款结业的学生,允许结业后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供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及工作表现的鉴定材料,确实有进步的,经学院批准后可换发。

所有结业学生每门不及格课程至多回校重修、补考和补做毕业设计(作品)一次,换发后的毕业证书均按换发的实际日期填写毕业时间。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或证明材料。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第十一节 自费出国留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不交换学分)要求自费出国学习,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系主任审查提出意见,送教务处核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获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持护照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有关学习证明。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要求保留学籍的,最多可准许保留学籍两年;保留学籍期满,没有申请复学的,取消其学籍。获准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不办理离校手续而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传播违法的网络信息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不文明的行为和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精神卫生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制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要学校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校级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或者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制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万向教育基金” 为学生设立的专项奖励评定实施办法,同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制度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三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文件。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等级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相关部门须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签发部门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6个月后、记过处分10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学系审核,学生发展处审定同意后可予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学系和学生发展处审核,报学院同意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生在校期间档案保存及管理由学生发展处负责。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院领导、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发展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生发展处学生事务中心为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于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九条 学校在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院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报浙江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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