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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06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院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优化育人环境,确保我院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院规的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国家教委的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我院的人员,必须佩带或持有我院校徽、学生证、各种证等相关证件。因公务或探亲访友等进入学院,需办理会客登记手续。所有出入院门的人员,必须遵守门卫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保安的管理。

第三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入学院前与院办公室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入采访。

国(境)外新闻记者进入学院必须持有市人民政府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入学院前与院办公室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入采访。

第四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若为学术活动应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

自行要求或接受师生个人邀请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院办公室批准,方可进入。

第五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院外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经值周领导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留宿。留宿人员离院时及时注销登记。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异性。

第六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张贴物应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地点,张贴物必须加盖主管部门核准章或公章。不许在建筑物、课桌、地面等处书画。违反上述规定的,学院后勤产业处、学生发展处、保卫科等有关部门均可清除。

第七条 任何人都不得干扰和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制度。在院内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破坏或损坏、私拿、私自移动各类设备、设施、材料等行为和在公共场所追逐打闹、起哄、摔瓶子等扰乱治安的行为,保证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

第八条 在院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含改建、扩建、改变建筑物功能)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等设施,主管者、设置者、施工中应当事先书面报请学院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会签,经由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学院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等通讯设施的(学院有关部门、组织正常使用除外)必须由学生发展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私自使用学院广播、电视大等通讯设施。

第十条 在院内举行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均以不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保证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应健康向上。大型活动特别是晚会,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报请有关机构(学生活动报学生发展处或团委,教工活动报院工会)同意,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作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在院内举行聚会、讲演等公共活动,和外请人员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报告人、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和安全措施。

所有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均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研究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对以上活动,学院有关机构应当至少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之前由组织者报请学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必要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和非社会团体组织均应报相关部门备案。

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院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教育方针和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管理,不得有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三条 违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学院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及其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中有损害国家财产或造成公私经济损失行为的,学院有关机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在院内进行经商、从业活动,必须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报请院办公室批准,办理必要手续。设在学院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禁止无照人员在院内经商。

违反以上规定的,学院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学院。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本院人员,学院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对违反本规定人员的处理,由主管部门会同保卫科执行、需要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由保卫科协助执行。

第十六条 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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